一、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改)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第二项的“产品质量自测报告”。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修改)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资质单位整改期间不得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升级,不能承揽新的检测业务。
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未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予以撤销资质。乙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的,予以撤销资质。”
三、废止《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本决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中国气象局
修改后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附修改前后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