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气象工作实际,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气象设施和环境保护、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气象数据管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为了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气象部门实际,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6月组织成立起草组,对现行有效的气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梳理。8月,形成了《基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省(区、市)气象局、各内设机构意见和建议。9月,通过中国气象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基准(送审稿)》。
《基准(征求意见稿)》共收到各省(区、市)气象局和内设机构的修改意见21条,网上系统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研究采纳和吸收了17条。采纳的意见主要包括:一是增加适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第1项、第2项、第4项、第6项、第7项、第27-32项、第34项、第37-42项、第67-69项);二是对违法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修改,增强可操作性(第2项、第3项、第5项、第33项、第49项);三是删除了部分已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的行政处罚条款;四是对个别事项的文字表述进行了完善。
(一)主要内容
《基准(送审稿)》在逐条梳理气象行政处罚条款的基础上,依照管理种类分门别类的细化了违法情形和处罚裁量标准,供执法人员在实际案件办理中选择使用。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裁量权的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基准》的制定、实施、动态调整等相关工作,同步组织制定了《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见参阅件),主要内容包括: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及裁量权基准的概念,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主体、程序及要求等。因该办法主要规定的是部门内部的具体操作性事项,因此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外公布,拟以部门文件的形式另行印发执行。
2.关于裁量类别。《基准(送审稿)》将气象行政处罚事项分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类”、“雷电防护管理类”、“气象信息管理类”等7大类,梳理处罚行为69项。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比如:条款中只有“警告”处罚种类的,就没有摘录);对于部分已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的行政处罚条款,也不纳入《基准》。
3.关于裁量等级。气象违法行为的情形分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个等级。针对每种违法行为,《基准》根据实践中具体情形,作出了二至四个等级的划分。
4.关于裁量因素。《基准》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发生时间、连续或持续状态、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主观故意情节等,确定了违法情形和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在裁量标准中既设定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也设定了情节严重的顶格处罚的裁量。
来源:湖北省防雷协会